Article 9
Amended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确保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歧视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强迫其辍学。
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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