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职工董事。

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制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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