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Amended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布;
(五)未按规定对国有储备用地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恢复绿地绿化;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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