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章规定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项目预算调整结果,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的,由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代理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采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报送市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总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项目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凭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项目法人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直接支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由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具体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 本条例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项目验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执行、工程验收和整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项目试运营等情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与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