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农业、文化、科技、卫生、移民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科技下乡和进村入户活动,引导城市科普资源为少数民族地区、库区、边远贫困地区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综合服务体系,提高科普组织化程度。

乡镇(街道)科协、文化、广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村民生所需的科学知识。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开展科普活动,宣传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开设农村科普栏目,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以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面向农村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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