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港口公用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维护所需的费用。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