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清江沿岸两侧到第一层山脊划为清江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炸石、取土、挖沙、采矿,砍伐林木、采挖树蔸(桩),狩猎以及烧山开荒等一切破坏河床、河岸、库岸、自然景观的行为;

(二)向清江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三)向清江倾倒废石、废渣、废土、动物尸体、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清江及库区炸、电、毒杀鱼类及其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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