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