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工作部门研究处理。接受报告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代表反馈,也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代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