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集体统一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责成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牵头负责的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沟通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