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国家机关收到的信访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经审查可以调解且调解后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 由国家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