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围挡,以及批准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