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进入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