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承受能力。市价格部门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价格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票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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