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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