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Repealed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

(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款规定的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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