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公示。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七)为业主提供日常生活服务和便利; (八)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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