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Chapter 2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Article 10In force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