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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