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