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及情况说明;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纠正,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约谈和挂牌督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