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执行:

(一)擅自在金融机构设置、使用账户;

(二)多收、提前征收、缓收、擅自减收或者免收财政收入;

(三)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

(四)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五)违反国家规定举债、提供担保;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虚假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七)其它财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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