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被审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抄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