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活动的监督。

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并由乡镇代管的项目资金,在资金拨付到乡镇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地点、资金数额及来源、受益范围、管护责任等信息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并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由上级有关部门管理并在乡镇区域内实施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核查和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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