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项目建议。
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在上一年度的九月底前提出。
提出法规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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