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3Amended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常务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