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体现人民意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五)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