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Repeal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