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利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监督管理;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活动中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及生态修复的建设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酉水河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