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禁止新建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工程。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生态流量,定期监测水力发电工程的下泄流量,防止出现脱水河段。已建成的水力发电工程项目不符合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
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水力发电工程影响区域范围,水电开发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水力发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