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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