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民居调查认定的情况,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古民居保护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
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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