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三项的,由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由水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五)违反第五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肥(粪)养殖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