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发生突发性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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