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电话亭、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

(五)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交通工具、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