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提供法规文本、法规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务委员会公告和法规文本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鄂州日报》以及鄂州人大信息网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