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