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或者提出意见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以公布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答复。

(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六)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测定。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表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