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中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或者专业工作者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