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质量检验证书的;

(四)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五)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六)未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

(七)林木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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