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完毕。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完善,重新提请预验收。
未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或者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条件核实,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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