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营者不得扣押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 第十六条 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服务人员有权了解家庭服务合同的内容,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待遇和条件。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合同内容或者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十七条 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漏消费者隐私; (四)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工作条件的; (二)强迫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 (三)对服务人员有虐待行为的; (四)严重损害服务人员人格尊严的; (五)要求服务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的; (六)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家庭服务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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