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不按规定代收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出具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票据,不按规定为参合人员办理参合信息登记或者确认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新农合基金的;

(三)未将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或其他违反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审批支付新农合补偿金的;

(五)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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