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