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二)非法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
(三)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五)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
(六)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
(七)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
(九)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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