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世界遗产提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启动申报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符合申报要求的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规划大纲。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提名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起,一年内编制或者修编完成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世界遗产地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组织编制世界遗产片区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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