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确保承修质量达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承修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不得拼装、改装农业机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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