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慰问灾民,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行业性的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血站,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活动;

(四)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军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五)组织红十字医院定期开展义诊和咨询活动;

(六)开展地区之间以及与国(境)外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和上级红十字会交办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