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的依据。

上述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开展该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的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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