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Chapter 3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Article 16Repealed禁止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一)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二)国家明令禁止、停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三)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四)失效、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粗饲料。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